为使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1、各校区及专项岗位,必须建立周、月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小结制度,每月20日前后,向部(处)综合科,报本月工作小结和下月工作计划。
2、各校区及专项岗位,向处(部)综合科上报的内容,包括发、破案统计和工作情况等,要求数字准确、内容齐全。
3、各校区及专项岗位负责人,要认真按照岗位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到勤请示、勤汇报,未经主管部(处)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作出处理决定。
4、部(处)上报的除政保信息外的各类材料,包括有关文件、统计报表、工作计划、总结等,须经分管领导审阅,部(处)长审批后,由综合科统一上报,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