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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处)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24 16:0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为使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1、各校区及专项岗位,必须建立周、月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小结制度,每月20日前后,向部()综合科,报本月工作小结和下月工作计划。
    2、各校区及专项岗位,向处
(部)综合科上报的内容,包括发、破案统计和工作情况等,要求数字准确、内容齐全。

3、各校区及专项岗位负责人,要认真按照岗位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到勤请示、勤汇报,未经主管部(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作出处理决定。

    4、部(上报的除政保信息外的各类材料,包括有关文件、统计报表、工作计划、总结等,须经分管领导审阅,部(长审批后,由综合科统一上报,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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