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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处)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22 16:06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为加强公文管理,规范文件档案,特制定本规定。

1、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校档案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2、确定一名副部(处)长分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配备一名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等。

3、档案员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参与学校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

4、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业务部门,更不允许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

5、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

6、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不能用易褪色(如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等)、易变质的材料书写;不能有金属物装订。要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

7、归档时间: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特别珍贵的档案,可随时归档。

8、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归档单位与档案室各一份分别保存。

9、处内兼职档案人员有责任检查、督促和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文字材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10、本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

11、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不得遗失、污损、涂改、抽拆和转借。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注销。如有损坏、丢失档案或泄密者,应及时报告,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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