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卫部/保卫处的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部(处)内的印章(印签),由综合科专人专管。
2、因工作需要对外使用印章或开具有关证明,须经主管处领导审批后,综合科方可办理,并做好登记。
3、校内人员办理(补办)身份证、迁移(落户)户籍须保卫部(处)印签证明的,凭所在学院、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办理。
4、校内人员政审,须有所在学院、部门意见,经部(处)领导审核,综合科办理。
5、户籍专用章,由户政岗位人员保管,实行专管专用,办理户政事宜需盖章时,须经户政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办理。
6、严禁对外滥用部(处)内的印章(印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