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部门首页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监控录像查询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07 16:2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1、监控录像必须按规定设置存储时间,任何人不得擅自缩短存储时间或删除监控录像。

2、监控录像查询程序:查询部门提出申请→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值班人员查询→反馈查询结果→做好查询记录。

3、查询监控录像时,必须由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操作查询。查询结果须由经办人员向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汇报说明,不得隐瞒不报或误报查询结果,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监控录像查询结果通报给与工作无关人员。

4、监控录像拷贝、下载或外借必须经保卫处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将监控录像资料拷贝、下载或外借给他人观看或作为解决矛盾、诉讼等使用。

 

 

太原工业学院保卫处

 2015824

 

 

 

 

 

 

 

上一条:2015级新生消防演练策划

下一条:关于制作应急疏散示意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