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院的防火工作在党政领导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实行逐级负责的防火制度。即:院、系(部、处)、科、组(实验室、班组)。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三条 在院党委、院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法人为代表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各系(部、处)成立以行政第一责任人为主的消防安全领导组。
第四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法令、法规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消防工作计划,部署、总结消防工作。
3.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4.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5.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安全和防火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6.组织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危害性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救护。
7.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8.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消防工作的先进单位及个人。
第五条 系(部、处)消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院“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并逐级签订“安全稳定目标责任书”。
2.制定本单位、本岗位切实可行、分工明确、措施得当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3、制定本单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岗位管理人员与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教育。
5.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6.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术。
7.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8.向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督部门工作职责
1.保卫处消防科(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跟踪、督查隐患治理。
2.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性、季节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反馈不安全信息,督促整改不安全因素。
3.强化防火、防爆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监督、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本院消防工作档案,掌握各类建筑物的结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情况。
5.负责全校义务消防员的组织领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防火、灭火能力。
6.负责消防法规的宣传和防火、灭火及火灾逃生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7.参与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8.发生火灾及时赶赴现场,果断处置初起火灾,配合消防部门组织扑救重、特大火灾,协助事故调查。
9、提出对奖惩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1.义务消防队由各单位职工与安全员组成,在单位防火安全领导组的领导和保卫处消防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坚持对本部门工作环境及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消除各种火险隐患与不安全因素。
3.及时制止、杜绝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行为,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4.熟悉本部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位置、种类与使用方法,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5.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火险应急处置,扑救火灾、引导疏散、抢救物资。
6.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学院在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布局和消防供水管网、消防安全通道、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设施、设备的布局,院内主干道及主要建筑物周围的道路必须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第九条 易燃易爆实验室应设置于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建筑设计、设备选择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生产、实验和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义务消防队、部位消防安全员等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制定并严格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内所有的供电线路和临时接线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线路。学院有关部门聘用的电工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并严格督促执行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校园的用电安全。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废纸、垃圾、树叶等易燃易爆物品。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实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报保卫处消防科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现场监督;作业完毕,应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集体外出、文娱活动等必须向主管领导例行审批制度,主办单位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装修例行申报、审批、验收制度,应当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防火防爆重点部位的各级防火责任人必须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各项消防法律和规章、制度,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落实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安全培训和值班制度,做到预防措施严密,绝不放过任何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2.对所有工作人员要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未经安全防火教育,不得进入重点部位工作。
3.严格遵守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不准动用可能引起火灾的分装、封焊、维修等明火作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明火作业,事先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作业完毕,应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绝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教学大楼、图书馆、实验楼)消防安全管理
1.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要把火灾预防工作作为重点管理内容,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高层建筑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严禁在楼内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动用明火。
3.未经审核批准,不准随意乱接电源线路,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
4.图书馆、阅览室、电梯内、实验室、资料室、计算机房、配电室以及会议现场等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热器。
5.非火警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严禁圈占室内消火栓。
6.消防水泵、消防供水管道,不得任意改装和挪作它用。
7. 不准随意堵塞各层楼梯、走道出口与疏散通道。
8. 消防控制室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资质证的专人定位管理,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保障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
1.公寓管理实行“综合治理、分线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制度。
2.管理责任划分: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违规行为处罚及定期安全检查;后勤保障处负责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3.公寓楼内不准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宿舍内严禁乱接电源线路,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做饭、热水、取暖和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不同载流量的导线插头“一座多插”使用,人员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在用电器。
4.公寓装修工程严格履行消防评审、检查、验收规定。综合布线必须穿管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电位平衡保护”装置保证齐全有效。
5.未经审核批准、未落实防火措施,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焊接或明火作业。
6.不准堆放杂物,堵塞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楼梯;不准挪动、遮挡消火栓和灭火器材。
7.后勤保障处要落实公寓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消防责任制,组织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应急与安全疏散技能培训。要依据住宅公寓建筑结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后勤保障处应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检查、排除火险隐患,维护、检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9.公寓管理人员要坚持当班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处置、排除火险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并做好检查记录与交接班记录。
10.值班人员在遇有停电与送电时,必须向住宿学生履行“停电、送电安全须知”告知责任,实施分项分批送电,预防强电流冲击火灾事故发生。
11.公寓所有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四懂四会”,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
1.所有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各种电源线路须穿管,必须装载“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位电平衡保护”装置。按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或故障。
2.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器皿、火源、电源和防爆、防腐装置是否安装完好。
3.实验室因教学、科研使用电炉、电热器的,必须经过本部位消防安全员批准,确定专人管理,定点使用,周围严禁存放可燃、易燃物品。
4.实验室用电量不许超过额定负荷,禁止架设临时电线,对特殊需要的流动线,用毕后必须拆除,不能长期放置。所有导线接头必须接触良好,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保险装置要根据用电容量按规定安装,严禁使用超容量的保险装置或代用品。
5.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能在实验现场存放。零星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由专人负责,要远离火源、电源,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
6.使用电炉、电烘箱、电烙铁等,要放在阻燃支架上,周围不要堆放可燃物,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用完后立即关闭电源开关。
7.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不燃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或放置易燃物。
8.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的氧、氢等气瓶要与实验室隔离。使用酒精灯时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9.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纯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周围不得放置化学品。
10.实验室只准做小样试验,不准搞小批量试制。
11.实验室用有毒物质或进行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厨内进行。
12.实验室用过的废液、废渣应进行化学处理后方能倒掉。
13.配备足够数量的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做到定位、定点、定专人管理。
14.实验人员在实验时,禁止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违章作业。下班时要切断电源、火源并关窗、锁门。
第十九条 教学区域消防安全管理
1.教学区域指本院范围内的教学活动公共场所,含各教学楼、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与专业教室,室内外体艺教学场所及所在部位的周边区域。
2.教学区域管理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落实学院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电气设备、电源线路、消防设施、避雷、防静电设施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经常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灭火技能、应急处置知识技能培训教育。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3.教学区域管理单位要设置部位消防安全员(正式职工)负责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4.教学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未经审核认可、没有落实防护措施,不得动用焊接、明火作业。
5.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路,严禁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混用。严禁堵塞消防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安全出口。
6.多媒体教室、电脑机房内严禁悬挂易燃彩标、氢气球及举办文艺性活动;
7.装修工程未经消防审核设计认可不准实施。变更改造教学区域使用功能,必须经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审议改造方案后,报请院级领导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8.不准擅自撤除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防雷电、防静电、消防设施。不准私自变更原设计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结构材料。
9.值班人员要坚持值班巡视检查制度,履行职责,按时开关电源、电气教学设备,及时清除检查室内外易燃、可燃杂物,及时处置火险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发生火灾时,要及时应急灭火、报警、引导疏散人员。
10.禁止在教学区域及值班室内使用电气设备取暖、做饭。
第二十条 职工住宅防火管理
1.职工住宅区域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职工,实行综合治理。
2.本院后勤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职工住宅区域的防火工作,其职责如下:
(1).宣传消防法规、规章制度、防火知识、自防自救、灭火逃生技能。
(2).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居住的职工和家属遵守防火管理规定。
(3).督促供热、供水、供电、燃气管理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4).组织扑救职工住宅初期火灾,引导安全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5).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汇报有关防火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有关事宜。
3.住宅区的职工及家属自觉接受管理职能部门及供热、供水、供电、供煤气单位的监督管理,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煤气设施和用具。
4.严禁安装不符合规格的过载保护开关和保险装置。
5.严禁在室内、阳台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垃圾箱内燃烧垃圾。不许将带有火种的物品倒入垃圾箱。
6.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7.楼梯、过道保持畅通无阻,不许擅自封闭,不许堆放杂物。
8.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要及时劝阻、制止,发现火情及时扑灭,并报告消防部门。
9.离开住宅时做到“四关”:关煤气、关水源、关火源、关闭电闸,并清除易燃杂物。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住宅区域内的地下室、过道、楼梯、阳台、空房间存放爆炸品、剧毒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和停放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
11.扩建、改建、维修住宅区域房屋需动用、变更消防设施,必须报请消防监督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
1.贯彻、落实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议以行政领导为主体的安全管理领导组,组建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制订应急灭火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2.潮湿、高温场所的电气线路必须按《特殊场所电气线路配置规范》执行。照明线路必须穿管保护,开关、插座必须做防水、防潮保护装置。
3.综合布线时,线路必须安装“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接地保护”装置。
4.设置部位消防安全员,负责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5.食堂、餐厅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不得存放杂物,必须保持应急疏散畅通,警示标志、应急灯、灭火器材必须齐全、有效。
6.对煤气、液化气的开关、气阀、管线坚持每日安全检查,发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
7.使用的煤气与液化气瓶必须设置防火隔离,保持有效安全距离,周边不得存放易燃可燃杂物。
8.定期清洗排油烟系统、排油烟风机,及时清除油腻。
9.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10.装修工程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装修工程队、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报请院防火委员会审查,以参与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11.装修工程、资料、设计图纸、使用材料合格证、工程结算等资料,必须装订成册,交回院档案室。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库消防安全管理
1.仓库区外严禁明火,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牌。
2.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决不允许混存。
3.性质特别危险的物品必须单独储存。
4.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隔开储存。
5.遇水燃烧性物品禁止储存在地下仓库中。
6.在仓库内开启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严禁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7.库内应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
8.消防器材经常保持良好、有效状态,不准挪作他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实验室消防管理
1.计算机实验室不应与易燃易爆房间毗邻。
2.室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3.计算机实验室外墙、间壁和装饰,要用阻燃材料。
4.主机房应有两个出口,机房内应设置可靠接地和消除静电的装置。
5.通风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
6.严禁使用漏电的烙铁在带电的机柜上焊接,不准在机房、机柜内堆放易燃物和强氧化腐蚀剂。
7.电缆和其他管道穿过隔墙时,应用金属管引出。
8.下班后要关闭所有设备电源,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资料室消防管理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2.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
3.保持走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走道门厅不准存放物品。
4.档案资料室设专用电闸、电线、电灯与资料柜保持30CM以上的距离。
5.室内保持整洁,废纸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物品。
6.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7.维护保管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服务场所消防管理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图书馆开放及经营服务场所营业时,安全门、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
2.电器设施要符合防火要求。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馆、公众聚集场所、经营服务场所。
4.室内要保持清洁,各种书籍、资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在室内吸烟。
5.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完毕,图书馆开放结束,经营服务场所停止营业后,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有无遗留火种及其他可疑物品,离开时及时关闭电源。
6.每天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及时报告。
7.维护保管好消防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变电所与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1.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与其它杂物。
2.非电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变电所与配电室。
3.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配线柜、控制平台进行维护清扫,防止灰尘污染造成短路,发生火灾。
4.停电检修与清除作业,严禁使用汽油、煤油擦洗。
5.不得违反《电力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6.故障跳闸、超载跳闸查不清原因、故障未排除,严禁合闸。
7.绝缘工具、绝缘保护用品,必须实施定期检测,不准“代病”使用。避雷装置,防鼠预防措施,必须安全、有效。
8.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必须做到定位(放置明显部位)、定类(与灭火性能相匹配)、定人(负责维护管理)。
9.值班人员坚持巡视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运行操作值班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校园环境消防安全管理
1.校园环境防火的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
2.坚持每日的定时巡查,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3.禁止在园林、草坪及周边区域动用明火,
4.按季节清理园林内、人行通道、防火隔离带的易燃杂物,消除火险隐患。
5.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落实由行政领导负责的灭火队伍,储备必要的灭火物资。
第五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公共消防设施由保卫处消防科负责管理,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该建筑物的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室内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使用房间的负责人负责维护与管理。
1.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除抢险救灾外,不准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严禁挪作他用。
2.消防设施不准私自拆除、移动,灭火器材要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点。
3.消防栓是消防专用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埋、圈、占和破坏。不准在消防栓周围堆放物品、倾倒垃圾,不准移动、涂抹、损坏水源标志。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维护,防止丢失、损坏,保证随时可以使用,
5.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全院消防栓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单位必须坚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行,例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1.坚持日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联动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
2.坚持月(季)试验检查以下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
(1)火灾报警装置的烟感、温感探测器和声、光显示功能,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报警功能、信号显示功能。
(3)防排烟设备、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等控制设备的自动、手动运行及显示功能。
(4)电源转换开关、灭火转换开关和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报警、应急照明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的功能。
第三十条 全院师生员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都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毁坏消防设备、器材,更不准挪做它用。不得随意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移动消防标志;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因施工临时占用与堵塞者,必须有应急解救措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与疏通。
第三十一条 因施工、维修管道作业需动用消防设施者,必须报请院保卫处消防科认可,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后,方可动用。
第三十二条 凡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责任者必须负责维修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 重点防火部门与火灾危险点所需的消防器材,应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做出申报计划,由保卫处消防科负责配置。经济承包、独立核算的单位及经营服务单位,所需消防器材与灭火器的经费由该单位自负。建筑、维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申领消防器材,由单位防火负责人批示,注明所需用途及数量,登记签字后领取。
第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灭火器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专人管理,置于明显易拿的位置,发现损坏丢失时,及时追查、报告、补充。扑救火灾所用过的灭火器,及时送回保卫处消防科维修更换。
第三十六条:不得随意更换灭火性能相不对应的灭火器,不准将灭火器、消防器材随意赠送他人。
第六章 火灾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发现人要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警的同时积极组织扑救,力争扑灭初起火势。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发生火灾时要尽快确认起火部位,及时准确地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处置火灾。
第三十八条 火灾发生时,现场中行政职务最高者负有担任指挥员的义务,果断组织人员灭火,有序营救、疏散被困人员,转移易燃易爆物品或贵重物品。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接到火警报告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依据火灾类别、火势大小、危害程度,及时启动“灭火救灾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火灾扑救的现场组织指挥以保卫处专职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执行救人、疏散第一原则。
第四十一条 事故单位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待现场勘察结束,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处消防科同意后,方可清理。发现火灾的目击者、当事人和事故单位的负责人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提供火灾情况的物证、言证。
第四十二条 事故单位要及时向保卫处消防科递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扑救过程、火灾损失及预防整改措施等。
第七章 消防工作奖惩
第四十三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能够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有效,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
第四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2.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
3.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人员生命与公私财物,表现突出。
第四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由本单位或学院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或者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上处罚: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变更消防设施、器材位置,而不申请报告的;
4.发生火灾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现场遗留物,改变火灾现场的;
5.隐瞒或谎报火灾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上处罚。
1.不按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或未经批准机关同意,擅自变更防火设计的;
2.未经批准,擅自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拒绝或阻碍消防人员依法进行防火监督检查的;
4.对消防检查提出的火险隐患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
5.在易燃、易爆的工作部位,工作完毕后,不及时清理现场遗留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6.谎报火警或发生火灾不报告以及延误、阻拦报警的。
第四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处警告或1500元以上罚款。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隔,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保卫处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保卫处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上罚款:
1.违反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的;
2.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3.在消防人员提出意见或发出火险通知后,不积极采取措施,导致火灾发生的;
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起火灾事故的;
5.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拒绝、阻挠、刁难事故调查处理或隐瞒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第五十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应加重处罚:
1.明知故犯,屡经处罚不改的;
2.拒绝处罚的;
3.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五十一条 对平时不重视消防工作,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学院将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不低于5000元罚金。
第五十二条 造成火灾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者,应负责赔偿火灾经济损失。火灾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由院保卫处执行,处罚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时,出具罚款收据与罚款决定书,所收罚款作为学院表彰消防工作的资金。
第五十四条 对拒交罚款的本院职工,由院保卫处通知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对拒交罚款的外单位职工、民工,从使用单位的结算款中扣除,由财务处与使用单位协助执行。
第五十五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扣发当月津贴外,另扣发该单位的全年津贴和课时酬金的20%。
第五十六条 学院每年拨款一定的资金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者单位作进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太原工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