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校内外活动的安全审批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暂行规定》,为确保每个师生员工在参加各种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组织师生员工参与与教学、公务无关的外出活动,凡必须组织的,按下述规定履行安全审批手续:
1、组织师生员工外出活动,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责任人)审批;同时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2、一个班或一个班以上的学生计划外外出活动,由系(部)主任审批,须报主管院领导和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二、凡在校内组织的大型活动(如演讲会、学术报告会、文娱晚会、运动会、舞会等),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其安全预案由组织活动的单位领导批准,再分别由主管院长和分管保卫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需保卫处帮助维持治安秩序的,要事先与保卫处取得联系。
三、安全审批手续必须书面申报,要写清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安全措施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审批主要审查安全措施和落实安全负责人,审批人必须明确签署意见并签名,批件送存保卫处备查。
四、未经安全审批而组织师生员工参加集体活动,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活动的组织者负责。
五、在组织活动(校内、校外)前,单位领导必须对参加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申明活动纪律和有关安全防范规定,落实安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