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师生员工: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太原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创建“平安校园”整体部署,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三个一律”。
一律禁止在建筑物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
一律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室外“飞线充电”;
一律禁止无牌电动自行车入校。
二、坚决落实管理责任。学院各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及时联系本单位安全员填写《校内电动车信息登记表》送至保卫部208室;对违反“三个一律”管理的行为,学院将采取提醒劝阻、挪移车辆、安全教育学习等措施进行管控并在所属部门进行通报,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2023年6月15日起,未在校内办理登记备案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校。
全院师生员工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车辆上牌和登记备案工作,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此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保卫部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