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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改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14-07-02 08:19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改内容解读

一、放宽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条件

(一) 放宽残疾人申领驾驶证身体条件的原则。解决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

人以及有听力障碍残疾人驾驶汽车问题。

1、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

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2、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3、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4、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

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5、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二)残疾人安全驾车出行的相关规定。

1、规定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力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

2、规定持有C5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

3、规定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

4、规定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二、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

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三、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

改进了驾驶人的体检制度,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规定持有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驾驶人,有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调整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

四、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记分分植调整为12分,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服务: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激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再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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